》》提取条件及金额
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,本人及配偶在天津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,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,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。
每月租金超过1200元的,职工可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,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,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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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,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申请提取,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。
》》提取方式
职工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,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(含12个月)的租金,提取期限届满,可继续申请提取。按照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提取的,提取期限同时不得超过备案租赁期限。
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职工每次申请进行审核,符合提取条件的,将提取资金按季度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,每季度划转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。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,在同一次申请提取期限内的其他季度划转。
》》其他规定
1.本人或配偶有天津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不能按照本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。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(含两套)以上住房的,仅就其中一套住房按照本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2.本人及配偶在天津市有自有住房,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、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,可按本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。职工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,仍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3.按本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、要件及按新老政策提取的衔接等操作细则,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。
》》本政策实施时间
2021年6月1日-2026年5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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