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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靖
近日,据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大连市某渔业公司的员工手册第36条规定,如员工有计划生小孩,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;如员工计划外怀孕,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48小时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。如员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,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。
企业规章制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内部制度,直白点说就是企业的“家规”,员工在工作中需要遵守这些内部制度。《劳动法》第四条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九条都明确规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。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具体的制定方式,《劳动合同法》也有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在制定、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,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,提出方案和意见,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。
回到新闻事件中,该渔业公司所谓的“规定”出自员工手册。从性质上来说,虽然员工手册不等同于企业规章制度,但是企业一旦按照员工手册对劳动者进行奖惩,仲裁委和法院会把员工手册作为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查。也就是说,在司法实践中,员工手册内容与企业规章制度并无本质区别,都可视为企业的“家规”。而渔业公司的这条“家规”明显违反了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三条“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”的规定。这样的“奇葩规定”在制定之初,是否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,是否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,恐怕要打个问号。
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。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规范有序运营来说必不可少,同时,也能使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。国有国法,家有家规。但定“家规”不能任性,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,脑子里一定要绷紧合法合规这根弦,绝不能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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