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晨报讯(半岛晨报、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) 6月19日,本报报道了瓦房店市于女士1310万元在大连某银行“不翼而飞”案,如今此案有了最新进展,7月8日,记者从受害人于女士处得到消息,瓦房店市检察院对此案已提起抗诉。
日前,于女士已从瓦房店市法院拿到了检察院的抗诉书。针对于女士的1310万元一案,法院的审理可谓是一波三折。瓦房店市法院曾判时任银行营业部副主任孙某盗窃1310万元,盗窃的是银行的钱。孙某不服瓦房店法院的判决,上诉至大连中院,大连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。在案件重审过程中,瓦房店检察院仍坚持原来的起诉和公诉意见,瓦房店市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重新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孙某是诈骗罪,孙某诈骗的是于女士的钱,于女士是受害人,法院判令孙某向于女士退赔1310万元。
据判决书记载:2018年8月28日,于女士因有一笔理财款1310万元快到期,来到某行瓦房店支行找到时任该支行营业部副主任即被告人孙某,要预约办理取现业务,与此同时,孙某向于女士推荐投资购买贵金属,于女士未明确表示。2018年8月29日上午,孙某陪同于女士来到银行柜台办理取现1310万元业务,孙某在于女士面前,授意银行柜员采用取一笔存一笔的方式,将银行应支付给于女士的1310万元分两次存到其手持的银行卡(户主为郑某)中,于女士在两张取款单上签字确认。上述款项转至郑某某行瓦房店支行账户后,郑某按照孙某的指示,将1310万元转入肖某账户,用于偿还个人债务。
瓦房店市法院认为,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被害人于女士的信任,以当时现金库存不足需要取现转存为由,隐瞒其提供的银行卡系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及欲转走案涉款项的事实,欺骗于女士将资金存入其控制的账户内,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使被害人于女士产生认识错误,从而丧失对账户内资金的控制,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应为诈骗罪,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于女士该节事实构成盗窃罪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支持。
7月8日,记者电话采访了于女士,她认为,瓦房店市法院将涉及自己的1310万元案件认定系孙某诈骗,自己作为受害人,但法院却没有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通知自己参加庭审,这违反程序规定。同时,于女士认为,法院认定孙某诈骗自己1310万元,适用法律错误,这样的判决让银行脱的一干二净,损害了自己作为银行客户的利益。为此,于女士向瓦房店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。
另据了解,瓦房店市检察院以“审判程序违法”“适用法律错误”向大连中院提起了抗诉。日前,于女士已从瓦房店市法院接收到了检察院的抗诉书。另据判决书载明,本案不但涉及于女士的1310万元,法院还认定时任某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孙某盗窃张某200万元,诈骗宋某1182万元,瓦房店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,犯盗窃罪,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,同时法院作出罚金刑,并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钱款。
被告人孙某不服一审判决,已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。
关键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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